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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可以有,“无薪”则不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4:42:00    

原标题:“试岗”可以有,“无薪”则不行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反映,辽宁沈阳部分公司在招聘时要求面试者“无薪试岗”。媒体记者从求职软件上咨询了解到,部分公司存在1至7天的试岗期,试岗期无工资。

试岗本身无可厚非,毕竟其有助于企业初步考察应聘者的能力与潜力,确保所聘新员工符合岗位要求,也让劳动者了解企业是否符合就业目标。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法律并不支持“无薪”。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显而易见,无薪试岗是对劳动力的公开盘剥,企业借此压榨他人的劳动成果,或借机逃避劳动报酬支出,是一种公然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既然如此,无薪试岗为何还能大行其道?关键是在严峻的就业现实背景之下,个别企业凭借强势地位,形成了“低成本试错—零成本淘汰”的畸形用人逻辑,以试岗之名行无薪用工之实。而一些求职者为了获取工作机会,无奈地选择接受这类不平等“协定”。

其实,对求职者而言,这种无薪试岗缺乏有效合同保障,在试岗期若遭受工伤,一旦陷入劳动纠纷,则可能只能自担风险。对企业来说,短期看,或能“节省”一定工资支出,但长期会付出更高代价:一是人才吸引力下降,类似违法用工记录会转化为市场信任危机,即使在试岗中发现好苗子,无薪也会让好苗子没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二是管理成本激增,企业若持续使用无薪试岗,则会加大用工风险,比如发生工伤后的巨额赔偿。

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建立动态排查机制,对招聘广告中的“无薪试岗”表述零容忍,通过黑名单公示、联合惩戒提升违法代价。同时,劳动者也要强化法律意识,对无薪试岗说“不”。唯有多方发力,构建法治化、透明化的用工生态,企业才能真正避免因小利而失大局。(冯燮)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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