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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帮”商家发传单,“好心”送货员为何被诉至法院索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5:13:00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陈某是湖南一家品牌电器公司送货员。一年多以前,他免费帮另一家公司发传单,不料惹上了官司。

浙江阿尔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营五金产品制造、批发和零售,五金产品中有开关等电器,其品牌名为“Fsilon法狮龍”,在长沙市雨花区设有销售处。

2023年12月,陈某来到该公司销售处物流发货地,偷偷将印制“Fsilon法狮龍开关插座”的宣传单塞入该公司要发给客户的货品中。但是,该宣传单上所有产品价格均显著低于该公司产品的出厂价。

客户收到该公司塞有宣传单的货物后,严重质疑其信誉,认为其售卖出的产品价位严重虚高。该公司调取监控后发现,宣传单是陈某故意而为之,故将其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属于其他电器品牌送货员且代发传单,通过提供个人劳务服务参与了市场经营,具有经营者身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主体;陈某随机向原告客户货品塞入的传单,其中价格与原告正常价格差别显著且毫无依据,内容虚假;原告的客户收到传单后对原告信用产生怀疑,使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000元。

【说“法”】

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人民法庭庭长 彭丁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传播了虚假信息,并给人以权利人自己“不小心”误将传单放置客户货品中的假象,且已实际导致权利人客户对其商业声誉产生质疑。法院依法予以否定评价,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囿于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同业品牌经销商,只是基于现有证据以其同业品牌配送员身份作出如上金额的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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