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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一高管侵害艾芬名誉权,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18:40:00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珊

羊城晚报记者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4月1日对艾芬诉段某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段某民通过微博发布不实言论侵害原告艾芬名誉权,判令其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据公开报道,段某民系爱尔眼科党委副书记、公共事务部总监。

判决书显示,原告艾芬系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艾芬诉称,其与段某民素不相识。自2021年起,段某民持续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光明小同学(防 AI 办公室主任)”发布多条不实言论,包括称艾芬“伪造照片构陷同行”“收受药品回扣”“医生当医闹”等,相关言论被转发后对艾芬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艾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共计51500元。

被告段某民辩称,其言论系对艾芬行为的“客观评价与监督”,未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艾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微博用户名“光明小同学”及“防AI办公室主任”由段某民注册使用。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博”系国内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段某民在其微博个人主页上发布微博,其言词在主观上具有对艾芬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艾芬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艾芬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艾芬要求段某民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微博账号“光明小同学”及“防 AI 办公室主任”发布的有关艾芬的微博内容及向艾芬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段某民的侵权行为给艾芬造成一定精神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间接损失,法院酌情由段某民向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共计5000元,艾芬要求段某民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公证费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段某民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并不具有客观性,且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故其认为发表言论系对客观事实和艾芬行为的评价和监督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段某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微博”网站以微博账号“光明小同学”及“防 AI 办公室主任”发布的与原告艾芬有关的内容,并停止继续发布与原告艾芬有关的损害原告艾芬名誉的内容;在其“微博”网站个人主页上向原告艾芬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 30日,其内容须经该院审查后发布;向原告艾芬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共计5000元。

4月3日,记者查询发现,新浪微博账号“防AI办公室主任”的微博中,已看不到有关艾芬的内容。目前,暂未看到发布“赔礼道歉”信息。

当天,记者联系了段某民,询问是否会进行上诉。目前,暂未收到回复。同时,记者还以投资人身份拨打了上市公司爱尔眼科董秘电话,对方表示,此事对爱尔眼科经营没有影响。4月3日下午,爱尔眼科公关部工作人员回复,段某民的行为,是爱尔眼科员工个人自发的行为。

此外,艾芬告诉记者,其起诉其他两位爱尔眼科管理人员在微博发布不实言论,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案件,已收到法院判决书,一审均获得胜诉。

编辑:杨浩贤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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