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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今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1 10:33:00    

严格校园管理 保障师生安全

《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今起施行

9月1日起,《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从法规层面,对校园安全制度建设、食品安全管理、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学校安全水平。

织牢安全防护网

今年7月30日,《条例》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准入查询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并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入校园人员进行查验、登记。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校园门口、教学楼等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规范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是学校安全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落实陪餐制度。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工作台账。

《条例》规定,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委托经营协议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条款。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严防校园欺凌

为防范和惩治校园欺凌行为,《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做好防范和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学校应当公示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可以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条例》规定,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记者 李俊华)

来源:太原 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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