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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行为保全成功调解三起关联商事纠纷案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09:56:00    

“公正司法勇担当定分止争 倾心调解促和谐护企为民”,锦旗上的金色文字不仅是一份认可,更是一份不变的责任。近日,新城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行为保全成功调解三起关联商事纠纷案件,金融商事知产审判团队法官收到两面锦旗,一声声感谢见证着法院干警护企发展的坚定信心。

据了解,欧某系内蒙古某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经理,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免去欧某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经理职务。欧某认为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决议不成立,遂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

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欧某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诉讼期间禁止内蒙古某医疗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经理变更登记。

因该案涉及行为保全,承办法官严格审查案件材料,认为原告申请符合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如不及时保全将损害原告的法定权利,遂依法作出保全裁定,禁止内蒙古某医疗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经理变更登记,及时遏制侵害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内蒙古某医疗公司、该公司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也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关联诉讼案件两件。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关联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等因素,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多次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和沟通下,当事人就案件争议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决定自行协商公司经营相关事宜,三起纠纷一次性化解。

纠纷化解后,当事人送来锦旗,表达对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护企、高效办案的感谢之情。欧某也提出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新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依法予以解除,切实护航企业生产经营。

什么是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保全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行为保全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且行为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


丨来源:青橙融媒(记者 苗欣)

丨编辑:于惠敏

丨校读:魏颖

丨审核:舒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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