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2018年之前都是在烟台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2019年1月到2024年8月是在威海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中间中断了没有缴纳保险,2025年3月,我又在烟台找到单位给我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我什么时候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答复: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您在3月份单位缴费以后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并补缴中断月份的保险,即可在3月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咨询:我2024年10月生的孩子,11月的时候给他缴纳了烟台2025年的医保,12月份的时候小孩在青岛住院了,当时没有报销现在能报销吗?
答复:可以。自2025年度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始,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咨询:我是烟台市的退休职工,今年身体一直不太好,在烟台山医院住了好几次院了,这次出院我打印了一下结算单子,都是同一家医院,这次就没有起付线,为什么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都不一样呢?
答复: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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